肉丸 肉灌
qyh: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qyh    发布时间:2026-06-20 07:24:10

球友会直播: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营商环境建设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省教育厅直属中学:

  现将《海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加强膳食经费管理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工作,坚持齐抓共管,强化部门协作,建立情况通报、问题整改、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实现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信息共享、成果共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中小学(含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其委托(含承包,下同)经营的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企业等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市县应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专项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调度、沟通会商,组织并且开展专项治理,督促属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管责任,及时研究处理涉及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管重要事项。市县政府相关领导落实包保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加强日常督促指导,及时推动排查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属地发生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暂停现有学校食堂供餐方式等情形的,属地政府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和学校保障应急供应。

  第五条各级教育、市场监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共同研判、齐抓共管”机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商会,研判校园食品安全形势,按职责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指导,形成监管合力。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落实“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行业主管责任,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学校加强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督促学校建立食品及原料采购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及原料供应商准入、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建立安全稳定的食品采购渠道。督促指导市县以县(区)域为单位,整合本区域中小学校食堂需求,按照“统一组织、公开透明、质量优先、规模效益、动态管理”原则,推动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集采集供工作。建设校园餐数字监管智慧平台,统一采购、供应、验收、财务核算等流程,实现索证索票信息化、电子化、无纸化,建立完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数字化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全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全链条监管。鼓励以市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学期开展1次覆盖全部学校的校园餐满意度匿名调查。

  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学校食堂、委托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大宗食材供应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同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会同教育、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联合检查,各部门根据职责督促问题整改。结合地方饮食特点、抽检情况和投诉举报有关线索,加大对已发现问题的单位抽检监测力度。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经营主体信用档案,推行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市场监管、营商环境部门严格许可准入,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自营或委托经营情况,属于委托经营的,应标注委托企业名称。学校食堂新建、改(扩)建的,应根据学校申请等信息,积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主动介入、现场指导,协助优化设计方案和流程布局。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落实学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监管责任,加强政府采购范围的学校食材采购和膳食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发现和查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开展食源性疾病等相关事件防控处置工作,组织专家指导病媒生物防制,协助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指导推进学校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第十一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直供学校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产品屠宰环节检疫监管。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犯罪打击力度,广泛摸排线索,及时受理并立案侦办涉嫌校园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建立由校领导、后勤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师生和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落实校园餐管理关键岗位配备和责任,结合实际,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对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健全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临期食品处置、食品留样、餐用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及时制定并修订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五条校长应切实履行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内容,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1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明确报告途径、简化报告程序、畅通投诉渠道。学校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认真核查整改、及时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落实《中小学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工作办法(试行)》,并通过以下方式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

  (一)有序组织家长代表开展对供餐服务单位招投标、菜谱制定、日常检查、食材价格监督、陪餐用餐、质量评价、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的监督。

  (二)通过家长委员会等渠道收集、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建议,及时受理、处置、反馈投诉意见。鼓励学校开展“我为校园餐献策”等活动,提升师生和家长参与“校园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畅通家长委员会向主管和监管部门直送问题渠道,充分发挥12345热线等渠道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相关部门收到家长委员会有关问题反映后,落实“接诉即办”。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全面落实家长陪餐制度,鼓励陪餐家长实地了解学生用餐过程和食堂运行情况,充分采纳家长的合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单次就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1名以上食品安全总监;食堂食品安全总监应当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

  实施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委托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双食品安全总监、双食品安全员”制度,学校与委托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会商机制,定期沟通交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共同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学校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坚持“学生为本、公益属性、公开透明”,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现有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逐步有序退出。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确保食品安全和营养标准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现有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委托经营企业资质审查、考核评价和退出制度(机制),学校应当依法依规与委托经营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合同(协议)期限,学校应当把禁止转包、分包、变相外包等内容列入合同(协议),并及时公示中标企业名单。学校不得把食堂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个人经营。

  (二)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餐饮服务管理);

  (三)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受到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因企业管理不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四)因雇佣人员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其他经学校综合认定需要终止合作的情形。

  (二)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食堂食品库房、初加工制作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区、烹饪区、专用操作间(区)、备餐区等重点区域,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

  (五)食堂病媒生物防制可参照《海南省学校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指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食堂严把食材出入库关。通过数字化智慧监管手段,严格核查数量、质量,出库遵循先进先出、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原则,严格落实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并落实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分隔或分离贮存不同类型的食品等要求,加强贮存场所通风换气,做好温湿度监测,做到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及时处置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污秽不洁、感官性状异常等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年修订)》等规定,落实以下要求:

  (一)使用安全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不得制售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烹调好的食品应及时存放到专间(备餐间),备餐应在专间(备餐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应由专人负责,每餐次成品应当按规定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不少于48小时,留样设施放置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应当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柜(位)存放,专柜(位)应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规定,使用人应当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

  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应当保持食品处理区、就餐区环境卫生清洁,做到墙面无霉斑、无异物掉落,地面无污垢、积油、积水等。

  餐厅附近的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废弃物存放容器应当为非手动式并带盖,内壁光滑,易于清洁,及时清洁废弃物存放容器,必要时进行消毒。

  餐厨废弃物应当分类放置、及时清理,日产日清,并建立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收运者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实行校外供餐的学校,应当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校外供餐单位,并综合评估供餐能力、运输距离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化管理、对符合规定的餐饮食品运输专用车辆及设备设施实时监控、通过ISO22000或HACCP体系认证、信用等级高的校外供餐单位。

  学校应当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协议),明确退出情形,严格实行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鼓励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纳入合同(协议)的终止条款。

  学校应当定期查看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加工制作、食材贮存、环境卫生等关键环节管理情况,对发现有违反合同(协议)约定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及时启动清退机制,应建立完善校外供餐单位退出或更换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合理配备食堂从业人员,根据就餐人数,原则上每40人配备1名食堂从业人员。学校应当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每日上岗前开展健康状况检查,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第三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管理职责、采购需求、采购实施、采购验收、采购监督等职责事项,完善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管理机制,并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具备学校食堂采购所需要大宗食材的供应能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冷柜、冷库、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齐全且属于正常运行状态,具备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和舆情时能快速响应、稳妥处置、有效控制。

  (五)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供应商,以及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查询结果截图)的供应商。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退出机制和应急预案,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开展考核。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取消供货资格、终止签订的合同并追究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清单:在供货过程中发现假冒伪劣、不合格食材等问题严重的;因所供应大宗食材直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一)学校应当建立两人及以上联检查验制度,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

  (二)学校应当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

  (三)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对于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当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食品采购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018年修订)》《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教体艺厅〔2025〕30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25〕1号)。学生伙食费收支由学校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并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集食品安全、采购、经费核算于一体的监管平台上进行专账核算。

  自主经营的学校食堂,伙食费用于食材采购的比例须严格执行以下标准:小型学校(就餐人数<300人)不低于60%;中型学校(就餐人数300—800人)不低于65%;大型学校(就餐人数>800人)不低于70%。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要派专人负责加强膳食成本的监管,参照上述标准落实食材比例。

  食堂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核算要正确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合规票据。

  禁止在食堂委托经营中向委托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委托费、租赁费等费用,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禁止挪用食堂资金、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等;禁止以白条违规入账;禁止教师餐挤占学生伙食费。

  第四十一条非寄宿制中小学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

  第四十二条学校食品小卖部、超市应当坚持“公益”原则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确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承租价格、经营范围。公办学校对外承包食品小卖部、超市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以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出租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不得与食堂委托经营捆绑。

  第四十三条寄宿制中小学校食品小卖部、超市售卖范围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和其他生活及学习必需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督促其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按照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和食材供应情况,制定品种丰富、搭配合理、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为学生提供安全、营养、可口、足量、等值的膳食。

  第四十五条有条件的市县应当为中小学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理念。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通过校内醒目的公示栏、明厨亮灶终端或学校官方公众号,每周公示带量食谱,严格按食谱供餐,有条件的学校可同时公布学生餐营养素供给量。

  学校应当每周面向膳食监督委员会成员、家长代表或全体家长公示餐食图片、视频,定期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果蔬和谷薯类食品等,减少供应淀粉肠、蟹柳、丸子等深加工食品,确保品种多样、营养均衡。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强化食育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厉行节约、爱惜粮食,持续推进“光盘行动”和“节粮行动”,从源头防止浪费。

  第四十九条各市县应当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并指导各学校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县和学校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疑似食品安全事件、涉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后,涉事学校应当第一时间报属地教育、市场监管及卫生健康等部门,并启动应急处置。

  市县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赶赴现场核实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党委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要求进行首次报告、过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第五十一条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以下处置:

  (二)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疾控机构接报后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五十二条涉及学校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布。

  第五十三条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食药监餐饮〔2013〕42号)同时废止。

,球友会官网